律师解答|快递公司对丢失的未保价贵重货物承担赔偿吗?_bsport官网入口
简介:快件虽未办理保价,但陈某与快递公司签定的服务协议的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,明显减低了快递公司应该分担的责任,因违背公平原则而违宪。快递公司不应赔偿金陈某2800元。陈某网购了一款手机,价款总计2800元,收货后因用于不失望,欲通过租车方式退款,被告某快递公司的租车员上门取件,陈某将货物纸盒好交付给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并缴纳快递费,但未办理保价。
后该货物在流通环节中未知原因遗失。陈某拒绝该快递公司归还其损失2800元。发问:快件未办理保价,遗失贵重货物时能否拒绝快递公司分担赔偿金责任? 【律师答案】 快件虽未办理保价,但陈某与快递公司签定的服务协议的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,明显减低了快递公司应该分担的责任,因违背公平原则而违宪。快递公司不应赔偿金陈某2800元。
快递公司在物流下文单印制了《租车服务合约》,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,并在议定合约时并未与陈某协商的格式合约。协议中列明的保价条款归属于格式条款,根据保价条款,快递公司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货物遗失,给寄件人导致损失,只必须赔偿金最少500元,显失公平。
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:“对于获取格式条款一方减免其责任、减轻对方责任、回避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违宪。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也做到了类似于规定,由于保价条款明显减低了快递公司应该分担的责任,并单方面容许了寄件人索要赔偿金的权利,因违背公平原则而违宪。本案中,因快递公司在快件的交给和运输过程中没尽到安全性确保义务,在快件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疏失,导致陈某托运的价值2800元快件遗失,如果按照快递公司制订的租车服务合约,未办理保价的快件最少赔偿金500元,该结果显失公平。因此根据合同法第40条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的规定,应该确认保价合约违宪。
租车服务合约与货物运输合约最相近。合同法对运输合约中货物损失的赔偿金做到了明确规定“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、灭失分担损害赔偿责任”因此快递公司应该按价赔偿金陈某28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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